我國刑事訴訟法是主要的訴訟法之一,其中對
管轄、
起訴、回避、立案及偵察等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按照程序,公安機關抓到犯罪嫌疑人后,確定犯罪事實清楚的,就應當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發起公訴。那么,刑訴法
起訴起訴是那條規定?下面我們來看看我們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刑訴法
起訴起訴是那條規定?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二、哪些情況下檢察院不發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
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
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
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
起訴人需要給予
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講到這里,您應該知道了刑訴法
起訴起訴是那條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提請公訴是第二編第三者的內容,其中詳細規定了
起訴的條件、程序及不
起訴的處理。按照規定,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并提請公訴。如果案件性質復雜,則可以延長半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