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
合同糾紛處理如何進行?隨著我國人民群眾
保險意識的不斷增強和
保險公司業(yè)務的快速發(fā)展,絕大多數(shù)人都有過購買
保險的經歷,許多人正在
保險期限中,不論是人身
保險、財產
保險、人壽
保險、
醫(yī)療保險還是意外事故
保險,
保險人和代理人在辦理
保險業(yè)務的時候都會簽訂
保險代理
合同,那么,
保險代理
合同糾紛處理如何進行呢?
保險代理在運作中,由于多種原因,
保險代理人和
保險人之間的沖突不可避免,在解決這些沖突時有幾種方式可以選擇:1、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是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愿、互利、互諒、尊重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對出現(xiàn)的爭議、糾紛相互溝通,友好協(xié)商,最后達到消除雙方的矛盾的目的,并達成一致意見的方法。這是
保險代理
合同糾紛的最常見的處理方式。2、調解解決調解解決是由
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信賴的第三方出面,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并聽取雙方的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的使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糾紛的調解協(xié)議.調解一般是在雙方無法通過自行協(xié)商消除分歧時采用。調解人一般選取處在中立地位,具有一定權威的第三方。
保險代理糾紛的調解人一般由
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或其它中介機構承擔。3、仲裁仲裁是指發(fā)生爭議或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定,將爭議事由交與第三人(仲裁)居中調解,并做出裁決。雙方應保證承擔因此確定的責任和自動履行裁決。4、訴訟當前面的處理方法都失效時,可由
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包括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法律糾紛中的活動。訴訟方式在解決
合同糾紛中具有最高權威性,但這一方式只在糾紛雙方矛盾激化,并不可調和時才采用。畢竟訴訟方式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會極大地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公眾形象,所以當事人應當謹慎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先達成了仲裁協(xié)議,在仲裁判決之前都不得進行訴訟申請,否則會被法院駁回。訴訟申請的提出是有時間限制的,這就是訴訟時效。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在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律時效期間為2年。綜上所述,關于
保險代理
合同糾紛處理的問題,主要包括協(xié)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解決方式,其中協(xié)商方式適用于爭議和糾紛相對較小的情況,調解一般由行業(yè)協(xié)會或中介主持進行,仲裁由專門的仲裁機構完成,如果
合同中有仲裁協(xié)議的,不能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如果沒有則可以提出訴訟,訴訟時效為三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