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刑事處罰,總會有一定的機關來負責具體的
執行,最常見的就是對人身刑的
執行了,通常是由監獄管理部門來
執行的。那么對于罰金刑,您知道具體的
執行機關是誰嗎?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罰金
執行機關是誰
1、罰金的
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和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
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了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
執行,即一審法院
執行。這就明確了罰金的
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2、罰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
執行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罰金由人民法院
執行,但是在具體
執行中卻沒有明文規定應由法院的哪個部門來
執行。現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由刑庭
執行,有的由
執行庭
執行,有的由司法警察
執行。由刑庭
執行,違背了人民法院審執分離的原則,由
執行庭
執行于法無據。這里筆者認為應該由司法警察
執行。理由是,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第(六)項,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七)項
執行死刑;(八)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機構中能夠
執行刑罰的只有司法警察。
另外,作為(八)項它既是一個沖實性條款,指導司法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同時,也是適應形式發展和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斷拓寬司法警察職責的彈性條款,以上規定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節人民法院
執行機構的職責中,就不包括刑罰的
執行,只是對刑事判決,裁定中民事部分的
執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則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應當包括
執行罰金。
二、單處罰金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1、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
3、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4、偶犯或者初犯;
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6、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
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知道對于刑事處罰中的罰金刑,按照規定一般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來
執行的,但是通常會委托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門代為具體
執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咨詢一下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