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qū)別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這是相扶相依的,但是您要知道,
合同成立后,并不代表著
合同就正式發(fā)生了法律效力。也就是說
合同只有在經過雙方確認以后,并且已經簽字蓋章,這才正式發(fā)生了法律效力,而且
合同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下面我們?yōu)槟榻B的就是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qū)別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qū)別是什么?
一、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體現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但
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的,它取決于國家法律對該
合同的態(tài)度和評價。這就是說,即使
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
合同成立體現了
合同自由的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
合同是否生效,則體現了國家對
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
合同關系的干預。
二、
合同的成立與
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內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范疇的問題。
合同的成立屬于
合同的訂立范疇,解決的是
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于對
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
合同的生效屬于
合同的效力范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
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合同生效屬于法律上的判斷。
合同成立是判斷
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說,
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
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
合同,盡管其已經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著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fā)生了一定的經濟往來關系,但這種
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系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
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
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
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
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里,
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說明
合同的成立應當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聯系《
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關于
合同的訂立,包括
合同的主體資格、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訂立過程等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
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
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
合同。
第二,
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
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
合同的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合意,這是
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
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另外要式
合同須依
合同方式,實踐
合同須交付
合同標的,
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
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
合同法》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從邏輯上看,
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是
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
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
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精神,
合同生效的要件還應當包括: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guī)定也就是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
有些
合同,還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這些
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
合同。即當事人根據《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附生效條件的
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所訂立的
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
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有些
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殊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規(guī)定的:“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時,在辦理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后,
合同才能生效。
四、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效力及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
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成立以后,當事人不得對自己的要約與承諾隨意撤回,
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僅僅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一般表現為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說,
合同不成立只能產生民事責任而不能產生其他法律責任。雖然
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也必須按照
合同的約定履行,這一點與
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數
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生效的時間。但對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
合同來說,其結果可能有多種:有的因依法批準登記或條件成就、期限屆至而生效、因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也有的屬于效力待定
合同、可變更、可撤銷
合同等等。其中,無效
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如
合同的無效是由于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有過失的當事人除了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以外,還有可能產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獲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五、
合同成立與生效適用的法律與處理原則不同。
對
合同是否成立,應當主要適用《
合同法》第二章關于“
合同的訂立”,要約與承諾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證據法關于證明責任的規(guī)定。這樣就可以將一些不符合成立條件而可能導致無效的
合同,如僅僅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
合同,可通過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通過解釋
合同將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表現出來,從而減少無效
合同的產生,減少財產的損失和浪費,充分鼓勵交易而對
合同是否有效的糾紛,則應當適用《
合同法》第三章關于
合同效力的有關規(guī)定。因為
合同的效力體現了國家對
合同的評價和干預,對于
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過對
合同當事人的意思的探究來加以認定。在此情況下,因無效
合同內容或形式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危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處理時就不能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并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據
合同的生效制度確認
合同無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體現的意志,反映的內容,構成要件,產生的法律后果和處理原則等這些都是不一樣的。
合同在成立以后,如果沒有簽字蓋章,這并不能代表著
合同正式生效。有些時候即使簽字蓋章了,但是
合同的主體是違規(guī)的,
合同也不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