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更多勞動者知道如何根據法律規定,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選擇,從
工傷賠償的實際案例來看,基本上在工傷認定后都必須進行
工傷鑒定,確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那么,發生工傷事故后做
工傷鑒定有用嗎?
一、認定工傷后不一定要做傷殘鑒定
如果認定為工傷后,經過
醫療治療后,實際沒有影響肢體功能障礙,達不到傷殘標準 ,則可以不用做鑒定,前提是單位、個人都沒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最終還是需要經過傷殘鑒定的環節,出具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證明文件。
二、
工傷賠償程序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
保險機構投了工傷
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
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
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
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
醫療終結或
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
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
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
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
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
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
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
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
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
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
上訴。
7、
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
執行局提起
執行申請,由法院
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
再審程序。
綜上所述,關于做
工傷鑒定有用嗎這個問題,還是要根據勞動者的工傷傷情等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勞動者遭受的工傷較輕,沒有達到傷殘等級,也不會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經過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后,可以不必進行
工傷鑒定,否則,還是有必要經過
工傷鑒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