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由于案情需要,會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進行凍結,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其轉移財產,逃避打擊。在經濟犯罪中,這種手段是經常用到的。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專門的章節對此進行規定。那么,新刑訴法全文凍結方面的規定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跟隨我們做個了解。
一、刑事訴訟法關于凍結方面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三條 扣押郵件、電報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四條 查封、凍結財產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扣押物的處理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二、關于鑒定方面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鑒定的范圍 鑒定人的種類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的程序及法律責任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鑒定意見的告知義務 對鑒定意見的異議及其處理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綜上所述,根據新刑訴法全文凍結方面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資產進行凍結的,要確保兩名以上的偵查人員在場,并登記造冊,并請求被凍結的資產只能和案件有關。經過后期調查,扣押、凍結的物品、資產和案件無關的,應該解除凍結,手續在三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