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尋求律師幫助來辯護伸冤或者盡量減刑,這個時候律師只能通過監獄會見當事人,一般會見監獄是不容易的,就連家屬想會見也要通過各種申請各種文件才可以,那么律師會見監獄流程有具體規定嗎?什么情況下才可以會見當事人呢?下面讓我們來給你解說一番。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監獄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及《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罪犯有權委托律師或者親友代理刑事申訴。因此,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允許代理申訴的律師或者親友會見罪犯,并提供必要的會見條件。
二、代理申訴的律師會見罪犯,應當攜帶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和罪犯本人或者親屬的委托文件;代理申訴的親友會見罪犯,應當攜帶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工作證、所在單位的介紹信和罪犯本人的委托文件。代理申訴的律師或者親友會見罪犯,應當向監獄提出申請并提交前述證件、文件。監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一周內予以安排,并通知申請人。
三、監獄安排代理申訴的律師或者親友會見罪犯,應當提供適當場所。會見時,應有監獄干警在場。
【相關法條】
《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
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詢,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擔任代理人的;
(三) 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調解、仲裁的;
(四)其他需要會見在押罪犯的情形。”
綜上所述,目前律師會見監獄流程國內并沒有嚴格的規定,具體流程可以根據當地監獄法規來處理,但是會見之前一定要熟讀各種相關法規條例等,比如了解當事人是因什么事情進監獄了,又因什么事情要申請會見律師呢?了解清楚后就可以按照當地監獄具體流程去行動了,希望每位律師都可以幫到你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