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男方因為各種原因,
離婚時爭奪孩子
撫養權的案例發生。在孩子
撫養權的分配中,我國法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有些人需要迫切的了解相關內容。那孩子
撫養權爭奪中
離婚男方撫養孩子怎么辦?下文將會詳細解答。
什么是孩子
撫養權?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
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孩子
撫養權爭奪中
離婚男方撫養孩子怎么辦?
一、二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問題。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由女方撫養,但是,特殊情況由男方撫養。
一般情況: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特殊情況: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二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問題。雙方均可要求撫養,但有優先撫養情況。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即:如果父方有以上優先條件的,可以爭取到子女的
撫養權。
三、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問題。主要由子女定奪。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即:如果子女要求跟隨父方生活,則父方可以爭取到子女的
撫養權。
總結來說,男方在爭奪孩子
撫養權的過程中,首先需要了解清楚我國法律對孩子
撫養權的相關規定,之后才能根據自身情況,盡力進行
撫養權的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