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完畢以后,其實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接下來和用人單位要協商
工傷賠償的事宜了。對于員工來說,
工傷鑒定、工傷認定都已經全部進行完畢,用人單位在進行賠償的時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當然賠償金的事情肯定是要員工積極的進行處理的。下面我們為您介紹的就是在我國
工傷鑒定后如何理賠?
一、在我國
工傷鑒定后如何理賠?
1、是看鑒定的級別有沒有問題,你要是對鑒定結論(級別)不服或有疑義,可以在受到鑒定結論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結論申請。2、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
工傷賠償包括:
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和
醫療補助金,等等。單位投了工傷
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
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
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
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3、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
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4、 對
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
上訴。5、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
執行局提起
執行申請,由法院
執行。
二、
工傷鑒定后要是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怎么辦?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布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見第5條)。這就是說,對于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二是從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鑒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鑒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工傷鑒定完畢以后,實際上接下來的理賠沒有您想象的那么困難。自己首先應該看對鑒定結論是否有爭議,如果沒有爭議的話,拿著
工傷鑒定的結論和自己在醫院的花銷等這些,到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的話,根據
工傷鑒定的結論和事實勞動關系等證明,向法院提
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