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離婚屬于我國法定的
離婚方式之一,現實中大多數選擇這種方式
離婚的夫妻都是因為無法協議
離婚,而根據相關規定,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
離婚,此時都是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的材料。那么
離婚訴訟需要準備什么材料呢?關于這個問題,我們收集了相關內容,將在下文中為你解答疑惑。
一、一方
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
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一方
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
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
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
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
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我們就為您介紹到此。此時需要的材料里面包括了必備材料和其他材料,這方面的內容我們也一并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當然,訴訟
離婚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的,其實也不一定就會判決夫妻
離婚,這還要看是否達到了
離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