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亡賠償包括的項目都有哪些工傷死亡賠償在《工傷
保險條例》中第三十七條有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
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二、工傷死亡賠償應歸誰所有勞動者如果參加了工傷
保險,因工傷亡后
保險公司會支付
保險金,如果沒有購買工傷
保險,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用人單位也必須支付賠償金。兩種賠償金因為性質不同,其處理也差異較大。按照
保險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為職工購買工傷
保險時,指定了受益人,比如其配偶或者父母、子女,職工因工死亡后的
保險金,即由受益人獲得。但是,
保險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指定
保險受益人,必須獲得被
保險人即職工的同意,否則指定無效。《
保險法》明確規定,被
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險金作為被
保險人的
遺產,由
保險人向被
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
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
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但由于此時勞動者已經去世了,因此賠償的對象往往就是死亡勞動者的家屬。而實踐中,對工亡賠償的歸屬可能存在爭議,這個問題我們也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若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