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的基礎就是感情,如果要通過訴訟這種方式選擇結束婚姻關系的話,那么最起碼證明其中一方是真的想要結束婚姻關系了。并且也能夠向法院提交足夠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相關證據的話,法院也會支持原告方的請求,判決
離婚的。下面我們要為您介紹的是
起訴離婚雙方都同意可以判離嗎?
一、
起訴離婚雙方都同意可以判離嗎?
不一定。法官判離得唯一依據是夫妻間情感破裂雙方都同意
離婚的,建議協議
離婚,訴訟
離婚,一套程序走下來時間長,未知數大。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自愿
離婚】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
二、
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包括: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
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
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5、曾經
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
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
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其實我國法院在處理任何案件的時候,都是非常重證據的,所以有的時候即使夫妻雙方都同意,但是法院也不一定就會判決
離婚的。而且真的是這種情況的話,雙方根本就沒有必要通過訴訟的方式選擇
離婚的,完全協議
離婚就可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