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上,我國法院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有些時候,明明原告方手中都拿有當初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卻還是要重新通過法院來
起訴離婚。當然這種情況是比較少見的,不過在特定情況下,針對這種訴訟請求,法院也會進行處理的。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有
離婚協議書可以
起訴離婚嗎?
一、有
離婚協議書可以
起訴離婚嗎?
離婚后,如果一方對
離婚協議有異議或者反悔,可以在
離婚之后一年內到法院
起訴主張變更或撤銷
離婚協議。如果有證據證明
離婚協議是在脅迫或者欺騙前提下簽署,法院會支持訴訟請求。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
離婚協議可以反悔,但要在
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但同時要符合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
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包括: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
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
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5、曾經
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
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
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如果在簽署
離婚協議書以后,對
離婚協議書反悔或者有一些條款存在異議的話,可以在
離婚之后一年的時間之內,重新向法院提出撤銷
離婚協議的請求。不過除非有證據能夠證明
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的,否則一般情況下,
離婚協議都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