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我國,勞動關系是具有鮮明的特點的。并且事實上,真正的勞動關系都是具備一定的條件的,滿足了相關條件,我們才可以說職工和公司形成了勞動關系。但是在公司當中,
執行董事和董事長等這些肯定和普通職工是存在區別的。下面我們為您介紹的就是
執行董事勞動關系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執行董事勞動關系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執行董事:《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
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根據上述規定,無論董事長、
執行董事否擔任法定代表人,其都是公司實際經營管理的最高領導者,當他擔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時,其還是公司的法定的唯一代表,對外代表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對內代表全體股東和公司來管理公司經營事務。由于公司是一個法律擬制的人,所有的經營管理活動都是通過公司的代表即雇主代表進行的。董事長作為公司經營管理系統中的最高管理者,對公司的其它經營管理機構具有單向度的控制關系,而不存在被控制關系,因此其不具備勞動者的組織從屬性,因此,董事長不是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其實根據我國
公司法當中的相關規定,
執行董事所行使的權力都是用來管理公司的經營事務的,實際上
執行董事對單位形成的是一種控制關系,這就不具備勞動關系中的組織從屬性,所以
執行董事和單位之間是不屬于勞動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