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錄用新員工后,雙方要盡快的簽署一份書面的勞動
合同。可是很多小企業,尤其是個體工商戶,在雇傭工人后并不簽訂書面的
合同,而是口頭的方式承諾工資報酬等。這樣,工人可以提出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那么,確認雇傭勞動事實勞動關系需要哪些證據?下面我們跟隨我們了解下。
一、確認雇傭勞動事實勞動關系需要哪些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事實勞動關系包括哪些?
事實勞動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概念:
1、沒有書面
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
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2、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
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
合同,但是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
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4、以其他
合同形式代替勞動
合同,即在其它
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
合同、租賃
合同、兼并
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5、勞動
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
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
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
三、確定勞動關系仲裁的
管轄地在哪里?
1、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這里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單位的注冊地,用人單位的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則由經營地
管轄;
2、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3、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4、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
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經審查該
勞動仲裁委對案件確無
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
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2)經審查該
勞動仲裁委對案件有
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
勞動仲裁委,
勞動仲裁委仍不受理的,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
起訴的,應予受理。
綜上所述,確認勞動關系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完成,工人確認雇傭勞動事實勞動關系需要準備好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表、社保卡等證據資料,如果有其它工人的證言則最好了。工人自身收集這些證據資料困難的,可以要求單位承擔舉證義務。經過仲裁,確定勞動關系的,要補簽書面勞動
合同,單位承擔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