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后還能
起訴重婚嗎
可以的;
1、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在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但是你的舉證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2、可以
起訴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中規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
起訴訟。
3、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在
離婚前他是和人家以夫妻名義
同居構成重婚罪,重婚案件屬自訴刑事案件。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重婚。這里即包括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
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實婚姻。
二、重婚的相關法律
重婚案件屬自訴刑事案件,根據最高法院《關于
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和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重婚案件要達到法院受理并不被駁回
起訴,必須:
1、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告訴;
2、有明確被告人、具體訴訟請求和能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
3、犯罪尚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對重婚案件來講,刑法二百五十八條法定了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二年,因此這個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就是二年);
4、被告人不能是下落不明的。所以你如果發現的時間距離
離婚時間還不到兩年,趕緊去
起訴是可以的,如果超過兩年,可能會有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
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
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
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一年內另行
起訴。
但由于重婚案件屬于法定的自訴案件,因此一般情況下需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此時要是有證據表明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或者與他人結婚的話,則就可以認定對方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