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租車的掛靠,很多時候,車主為了節省各方面的成本,一般都會將自己和車子交由出租車公司來進行管理,并與其簽訂一份
合同,建立一定的聯系。對此,可能很多人就會產生疑惑,出租車掛靠與出租車公司是否具有勞動關系?接下來,我們為您詳細的解答這一問題。一、掛靠掛靠,主要是指車輛運營掛靠,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但是實際是由車輛實際購買者駕駛運營的,車輛實際運營者需要向掛靠公司支付一定的費用。二、出租車掛靠與出租車公司是否具有勞動關系?出租車掛靠經營,所以車主實際上僅是服從出租公司行業管理,實際在勞動時間、勞動報酬上均由車主自由分配和獲得,所以認定勞動關系比較困難,至于承包人的關系問題,既然是承包,那么一般屬于承攬關系,以上僅是個人觀點,實際法律實務中,仍有法官判決屬于勞動關系,所以存在爭議。三、掛靠經營的法律特征1、它是一種借用行為。掛靠經營實際上是一種借用關系,這種借用關系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單純的物的借用關系,其內容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借用資質、證照、經營權,有的是借用被掛靠人的信譽等等。為此,分清掛靠經營的內容,明確其
合同目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正確評價掛靠經營關系的前提。2、它是一種獨立核算行為。掛靠方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表明,就于被掛靠方的關系來講,掛靠方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與被掛靠方地位平等。掛靠方是實體義務的履行者和權利的最終享有者,對經營活動能夠獨立核算,獨自組織實施,是盈虧的終結承受者。3、掛靠方要交納一定的費用。因為是借用被掛靠方的資質、信譽等并對外以被掛靠方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掛靠方通常要以管理費、保證金的形式向其交納一些費用。而被掛靠方只是配合承接工程項目,并非實際上真正履行所謂的管理義務。4、掛靠多數是一種臨時性行為。掛靠作為一種借用行為,這種性質決定了其暫時性,實踐中往往是掛靠方在實施某項經營活動中才掛靠到另外一方,一旦工作完成,這種關系就不再存在。當然也有為了經營的需要長期掛靠關系的存在情形。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
合同。”需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才能得出準確的判斷。通常而言,出租車車主掛靠經營,在一定程度上與出租公司存在一定的關系,并且有相應的
合同,也就是說是存在勞動關系的。但是在法律實踐中,也會存在一定的爭議。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