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
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而與他人
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即“賠償”原則。從我國近幾年我國的婚姻家庭關系的現狀看,“包二奶”、“婚外戀”現象日益嚴重,家庭暴力呈上升趨勢。據中華婦女聯合會統計,我國每年有40多萬個家庭解體,
離婚告訴案件中有30% 以上與家庭暴力有關,鄉村地區更為嚴重,還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夫妻一方與他人
同居或重婚而導致
離婚,但是在
離婚過程中,受到傷害的一方,除了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受到極大的傷害外,在物質上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基本上得不到賠償。無過錯
離婚的當事人,面對一方的違法侵權行為,卻得不到救濟。
所以《婚姻法》確立了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在新形勢下保護
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保障
離婚自由的需要,它不但使無過錯方獲得物質賠償,還可獲得精神賠償。但這一制度的施行會遇到以下一些不易解決的障礙:一是無過錯當事人請求
離婚損害賠償舉證難索賠難。比如“有配偶而與他人
同居而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有權請求他人賠償,但何謂“與他人
同居”?何謂“家庭暴力”?“家庭成員”的范圍包括哪些人?至今世界上對此問題還沒有明確統一的標準予以界定,實踐中也很難操作。
同居行為一般具有極強的隱密性,當事人很難獲得相關的證據,甚至冒侵犯隱私權的風險。即使獲得了證據,也因其來源渠道問題,難以為法院所認定;二是損害賠償在法律上沒有統一的標準,操作難。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數額相差很大,法院判決又無具體的依據標準,法官的理解不一致,導致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法院判決最高數額只有5000元,而且判陪的差別也大。以致有些學者認為,這一制度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預期的效果,與中國國情不符,建議將此制度從婚姻法中刪除;三是只規定了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提高了請求的標準,有重大過失的一方并無權提起損害賠償制度。“無過錯方”如何界定?實踐中難以操作,同時在婚姻關系中,沒有絕對的無過錯方。四是女方實施《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是否還應當適用“照顧女方”原則?這二者之間又如何協調?五、沒有明確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一項實體權利,不僅適用于
離婚訴訟,也適用于登記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