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取得原則包括哪些
商標權之所以受到法律的保護,是因為其所有人辦理了相應的
商標注冊登記,而沒有辦理登記的就屬于一般
商標,此時是不想有相關權利的。那么實踐中,
商標權取得原則有哪些,條件又是什么呢?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
商標權取得原則包括哪些
(1)自愿注冊為主、強制注冊為輔的原則(2)先申請原則
二、
商標權取得的條件是什么?
(1)
商標標識的設計必須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要素中的一種或幾種構成。(2)
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應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3)與他人已注冊的
商標不相同或不相近似。(4)不屬于
商標法所作的禁止性規定范圍。(5)應依法向
商標局申請注冊,未經注冊,其使用人不得取得
商標權。
三、
商標權取得方式是什么
按照
商標是否由取得
商標權的人創設,可將
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
商標由
商標權取得人創設的,其取得的
商標權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權利。在國際上,
商標權的原始取得大體采取以下三種方法:
1、注冊原則
注冊原則是指按申請注冊的先后確定
商標權的歸屬。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規定,
商標必須經過注冊后才能取得
商標權。為此,
商標注冊是取得
商標權的必要程序,
商標權屬于該
商標的首先注冊人所有。采取注冊原則的國家又可以分為自愿注冊和強制注冊原則。
2、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是指按使用
商標的先后確定
商標權的歸屬。根據這一原則,
商標權屬于首先使用該
商標的人。通常是誰先使用該
商標,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實,該當事人即享有
商標權。有些實行使用原則的國家也辦理
商標注冊手續,但它在法律上只起聲明作用,而不能確定
商標權的歸屬。采取使用原則確定
商標權的歸屬,不利于
商標的管理工作和爭議的處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數國家的
商標法采取使用原則。
3、混合原則
混合原則是上述二原則的折衷適用原則。依這種原則,
商標權需經申請注冊才能取得。但是在核準注冊后的一定時間內,給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為由提出撤銷與自己先使用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注冊
商標的機會。只有經過一定期限后,無先使用人主張權利,核準注冊的
商標才取得穩定的
商標權。我國立法確定以注冊方式取得
商標權。我國《
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
商標局核準注冊的
商標,
商標注冊人享有
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
商標權人取得的
商標權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權利而產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繼受取得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轉讓
合同,出讓人向受讓人有償或無償地轉移
商標權;二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繼承程序取得
商標權。依據我國《
商標法》的規定,
商標權的原始取得,應按照
商標注冊程序辦理。
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也須依照轉讓注冊
商標的程序辦理,方能取得
商標權。關于
商標權的取得原則,主要有兩個,即自愿注冊為主、強制注冊為輔的原則和先申請援助,而取得
商標權的方式也是有兩種,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以上就是我們為您介紹的
商標權取得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