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夫妻在辦理
離婚手續時,往往會因為孩子的
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而橫眉冷對、惡語相向,甚至鬧到法院,需要訴訟渠道解決,因此,有些居安思危的夫妻在看到這樣的案例后,不免杞人憂天的想到,與其等到有那一天,不如趁現在夫妻關系良好、情緒冷靜時提前達成協議,那么,夫妻能否就婚內孩子共同
撫養權達成協議呢?
婚內的這種關于孩子撫養的協議無效。因為,首先只有
離婚才涉及到孩子撫養,而孩子撫養人的確定以對孩子成長健康有利為原則。其次這種協議不適用于
合同法調整,因為它涉及的是婚姻家庭關系而非財產。其具體法律依據就是《婚姻法》和最高院的關于婚姻法的兩個司法解釋和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一個司法解釋。相關法律中沒有明確到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關于
離婚時子女
撫養權的協議是否有效。但是,
離婚才會涉及到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沒有
離婚,這一類約定就是沒有意義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婚姻存續期間以及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是法定義務,不能通過協議解除。
至于在婚姻存續期間約定將來如果
離婚撫養權歸屬,這是屬于附條件生效的
合同,在條件不成就之前無法
執行。
在條件成就時,如果一方拒絕履行,可以作為請求法院判決支持本方主張的證據。但這種約定通常只在對方主張情勢變遷就直接撤銷掉了。因為判決
撫養權歸屬的首要原則是“子女的權益”,而不是雙方的意思自治。
綜上所述,關于夫妻就婚內孩子共同
撫養權達成協議的問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法定責任和義務,并不因夫妻婚姻關系是否存續為前提,尤其是在婚內,一方面夫妻雙方不能用協議的方式放棄孩子的
撫養權,另一方面,提前用協議約定
離婚后孩子
撫養權也是沒有意義的,在
離婚時會輕易被另一方以情況發生變化為由而拒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