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
離婚以后的財產分割問題,這本來就是雙方正常合法的權益。但是
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在婚姻法當中有法律依據,也不是其中哪一方隨隨便便就可以說了算的。而且有的時候,如果男方家庭條件比較好,女方如果要
離婚的時候分割財產的話,不是所有的財產都會平等分割的。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女方要
離婚財產怎么分配制度?
一、女方要
離婚財產怎么分配制度?
對于
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法院的處理原則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
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
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
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
離婚時一方所有的
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
離婚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
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
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
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
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
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
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于非法
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女方要
離婚財產的話,這也是正常合法的請求,如果是夫妻雙方協商財產分割的話,那就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理。如果是法院來判決財產分割的話,那么男方在婚前的個人財產,女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分割制度也是共有財產平等分割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