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婚后首付父母出資的歸屬是怎么規定的?
婚后購房父母出首付,
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婚后夫妻 一方或者雙方還貸,該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該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婚后子女在接受父母購房出資時,如果出資為借貸,應明確告知夫妻另一方,此為夫妻共同債務,并保留配偶一方認可出資為借貸的證據;如果出資為贈與,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予以明確。
總而言之,購房的資金是一個大數目,不管是父母出資也好,個人出資貸款也好,都是要慎重,在如果涉及到第2人或者父母應該立一個協議或者字據,避免以后出現不必要的麻煩或者糾紛,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夫妻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
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
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
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
離婚時一方所有的
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是有規定的,如果說結婚以后由父母支付首付,但是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話,實際上女方對于房子也是有權利要求分割的。只要在日后的生活當中,雙方對于
房產都是共同承擔貸款的,產權都是有女方的一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