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能夠給
著作權權利人帶來人身和財產上的利益,但同時侵犯
著作權犯罪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將侵犯他人
著作權的行為都規定為了犯罪,只不過各國的
量刑規定不同,今天我們主要來了解一下我國規定的侵犯
著作權罪判幾年,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侵犯
著作權罪判幾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侵犯
著作權罪的處罰分以下兩種情況,分別是: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
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3)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的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復制侵權光盤在一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
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2)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的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復制侵權光盤在五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侵犯
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侵犯
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
著作權和與
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共有四種行為可以構成侵犯
著作權罪,下文將對此詳細分析:
1、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
著作權人的同意。
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
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
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
著作權;演繹作品
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
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
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
著作權其他權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
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于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
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
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
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
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制作成圖書并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
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
錄音錄像制作者即制作錄音錄像制品的人,由于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制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這一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
隨著人們對
知識產權的重視度提高,偏偏有人投機取巧,想要通過侵犯他人
著作權的行為,來為自己獲得非法利益,這樣的行為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侵犯
著作權罪立案標準后,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