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生賠償與醫院賠償怎么區分?
您都知道,醫生是一個神圣的職責,擔負著救死扶傷的重大使命,但是難免出現一些
醫療事故,發生
醫療事故,出現醫患糾紛時,應該是醫生個人承擔主要責任還是醫院作出主要賠償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我們將為您詳細介紹
醫療事故醫生賠償與醫院賠償的關系。
一、
醫療事故醫生賠償與醫院賠償怎么區分
如果醫生嚴重不負責任導致
醫療事故的,醫生可能構成
醫療事故罪;如沒有構成犯罪,那就是醫院對患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醫生如有重大過失或過錯的,醫院可以向醫生部分追償;另外,醫生還可能受到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二、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
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
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
醫療風險、替代
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
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
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
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
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
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
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
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
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
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
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
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通過上面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知道
醫療事故醫生賠償與醫院賠償是沒有十分明確的界限的,一般說來,醫院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若醫生個人具有重大過錯,那么其本人也應受到一定懲罰。不管怎樣,希望醫院能夠不斷提高醫護能力,盡量避免出現醫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