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夫妻在
離婚以后,對于財產分割的要求實際上是非常的不合理的。因為您一定要知道,
離婚的時候財產分割的部分,僅僅是針對婚后共同財產的,所以如果真的遇到
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的話,首先就需要了解一下,新婚姻法 婚后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么規定的?因為婚前的個人財產肯定是不予分割的。
一、新婚姻法 婚后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么規定的?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六)一方的婚前財產;
(七)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八)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九)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婚姻法解釋(二)》中部分相關解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四)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五)軍人的傷亡
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六)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我國的新婚姻法夫妻財產的劃分可以說是非常詳細的,對于夫妻的共有財產,個人財產,包括
房產、車子上的不動產,都進行了詳細的劃分。在
離婚的時候,財產的分割都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像您比較關注的
房產這一部分。不一定結婚以后
房產就一定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需要嚴格的按照婚姻法當中的規定進行分割。
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
遺產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還有其他應當歸為夫妻共有財產的,這都是屬于婚后共同財產。不過理論上雖然是這樣的,但是在司法實踐的過程當中,為了避免
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另一方對財產進行轉移,財產分割也一般都是在律師的幫助之下才能夠得到一個合理的財產分割數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