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在發現充分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
逮捕羈押,對于犯罪嫌疑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不適合采取監視居住等缺乏控制的措施時,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
逮捕,那么,根據刑事訴訟法
逮捕后應如何處理呢?一、
逮捕是什么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羈押于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
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依法適用
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采用
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
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二、
逮捕誰來
執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
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
執行,并將
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三、
執行逮捕的程序是什么公安機關
執行逮捕的程序是: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
逮捕證,立即
執行。2、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證,并責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
逮捕人拒絕在
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
逮捕證上注明。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
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
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4、到異地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
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
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
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
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
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
執行。5、公安機關釋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將
逮捕變更為
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綜上所述,關于根據刑事訴訟法
逮捕后如何處理的問題,司法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行
逮捕羈押后應在24小時內對其進行審理訊問,對于不應
逮捕的情況,要立即發放釋放證明予以釋放,除特殊情況外,要在實施
逮捕后24小時內將
逮捕理由和羈押地點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及工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