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
合同的標的是非常大的,所以當事人在簽訂
合同的時候都會非常仔細和小心,防止出現
合同效力問題,如無效、效力待定等問題。那么,我們在下文就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建設工程
合同效力是怎么樣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關于建設工程
合同的效力,應當適用《
合同法》第三章關于
合同的效力的規定。但是《
合同法》第三章的規定屬于一般性規定,具體到各種有名
合同的實際情況,則存在種種制約
合同效力的具體因素,就建設工程
合同而言,影響其效力的因素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體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
合同主體
建設工程
合同是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建設工程
合同主體方面對
合同效力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關于發包人的主體資格
我國《
合同法》及《
建筑法》未對發包人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的限定,但是從實踐看,發包人一般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然人一般不是發包人但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發包人地位。實踐中由于發包人的主體資格而導致
合同無效的情形幾乎沒有。
2、關于承包人的主體資格
建設工程項目完成者是作為承包人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的工期、質量、效益關鍵取決于這些單位和企業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因此,法律不僅對這些單位和企業實行更為嚴格的監管,而且對它的主體資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合同內容
“陰陽
合同”又稱“黑白
合同”,所謂“陽
合同”或“白
合同”一般是指經過公平的招、投標程序所形成的
合同,是經過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合同,而“陰
合同”或“黑
合同”即為私下協議,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招、投標過程中或“陽
合同”簽訂之后,雙方以所謂“補充協議”、“乙方承諾書”等形式出現的協議。對于“陰
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內容涉及
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的,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三)
合同簽訂的程序
由于建設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國家對特定類型的建設工程的訂立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主要是辦理招標、投標手續?!?a href=jianzhu/>
建筑市場管理規定》規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除某些不宜招標的軍事、保密等工程以及外商投資、國內私人投資、境外個人捐資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等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以外,必須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對于應實行招標、投標確定施工單位而未實行即簽訂
合同的,
合同無效,如果工程尚未開工,不準開工;如果已經開工,則責令停止施工。《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第50條、52條、53條、54條、
55條、57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1條第(三)項規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問無效。建設工程
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據簽訂
合同的主體、
合同內容和簽訂的程序這三方面內容進行分析,
合同無效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巨大的損失,從而引發糾紛。所以,我們建議登錄網站咨詢或委托專業的律師,能盡快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