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議
離婚的情況下,需要當事人雙方都有
離婚的意愿,另外還需要實際對
離婚的相關事項協商約定清楚才行。但此時就有可能出現一方不同意
離婚,那通常雙方
離婚一方不同意怎么辦呢?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文中我們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
離婚手續應該怎么辦理
當事人自愿
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
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當事人申請
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
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
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
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
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
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
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
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雙方
離婚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1、法院調解
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
離婚的案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調解后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準予當事人
離婚的判決。
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
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
離婚的,半年后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
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了。
但通過另一種方式也就是訴訟方式其實也是有可能達到
離婚目的的,這就要求提起
離婚訴訟的一方能夠同時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完全破裂了,那么法官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會作出
離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