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對工程價款進行清償在
建筑工程行業中,工程價款是發包方在工程竣工應當支付給承包方的款項,對于工程價款,發包方應當及時向承包方清償,避免發生工程價款糾紛。具體來講,怎么對工程價款進行清償呢?如果發包方因資金緊張,而拖欠工程價款要支付利息嗎?接下來,我們就來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怎么對工程價款進行清償
工程價款清償依據施工
合同約定履行,此為常態,不論如何約定,承包人取得其應得款項方為結束。現金支付是最受“歡迎”的清償方式,也是目前最為常見的方式。除此之外,通過債轉股、實物分割、產權分割、租賃等方式清償工程款也不少見。債轉股通常是指承包人將其債權作為投資與發包方組建公司,聯合經營,損益共擔,此種方式存在缺陷:由誰控股、由誰經營、由誰管理等問題顯然成為各方爭執的焦點,同時,組建公司需要國家機關嚴格審批也是一大難題。分割發包人產權是指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時,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將
建筑物本身明晰產權之后依據工程款數額分給承包人部分或者全部產權。此方式缺陷在于資產評估、析產分配等方面的困難。通過租賃的方式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不失為一種良好選擇,即,承包人通過租賃發包人
建筑物的方式,折抵工程款。這種方式的優點在于緩解發包人支付壓力,緩和即將激化的矛盾,對承包人工程款有一個交代。
二、拖欠工程價款要支付利息嗎
從法理上講,利息屬于法定孳息,應當自
工程欠款發生時起算,但由于建設工程是按形象進度付款的,許多案件難以確定工程款欠款發生之日,因此,各級法院對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應當從何時計付,認識不一,掌握的標準也不統一。有的從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起算,有的從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起算,還有的從終審判決確定工程價款給付之日起算,為了統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付時間,維護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的時間點即為應付工程款的時間,對付款時間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未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
起訴之日;這是根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不同履行情況,把
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分為三種情況。建設工程是一種特殊商品,建設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種交易行為,一方交付商品,對方就應當付款,該款就產生利息;建設工程因結算不下來而未交付的,為了促使發包人積極履行給付工程款的主要義務,把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作為工程價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當事人因結算糾紛
起訴到法院,承包人
起訴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發包人要求履行付款義務之時,人民法院對其合法權益應予保護。工程價款的數額一般都是比較大的,而工程價款的拖欠糾紛在
建筑工程行業中也是比較常見的,且有不少債權方的企業無法成功追回所有的
工程欠款。實踐中,如果您有遇到類似的情況,要及時向
債權債務律師咨詢詳細的解決辦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工程價款的追收,避免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