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第一次
起訴離婚不成功后,很多夫妻會選擇進行第二次
起訴離婚。第二次
起訴離婚和第一次
起訴離婚還是有些許差異的,當然法律也對第二次
起訴離婚進行了相關的規定,那么第二次
起訴離婚相關法條有哪些?我們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第二次
起訴離婚相關法條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
離婚】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
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
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
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
離婚。
二、第二次
起訴離婚判離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
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例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還有基礎、婚后感情、
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審判經驗,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卻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
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
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騙取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
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
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
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
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
離婚,經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過錯方又
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
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對方
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第二次
離婚的法律規定和第一次
離婚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一樣的,只有在第一次
離婚后六個月內不得提起第二次
離婚。當然,第二次
起訴也不一定會判
離婚,需要符合一定條件。若需要法律幫助,我們建議登錄網站咨詢在線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