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多次作案的規定是什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5條第3款規定,對于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如《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未經
行政處罰處理,依法應當追訴的,搶奪數額累計計算。《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經營食鹽行為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的數量累計計算。上述情形中如果實施行為達到三次以上,均可認定為多次作案。二、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區別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區別主要就是概念不同(一)流竄作案,指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流竄犯罪分子:1、跨市、縣
管轄范圍連續作案的;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二)結伙作案指兩人以上,作案是做違法的事。用在法律上專指故意的那種。故是“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過作案事件的情況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1)“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適用不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0 條的解釋“,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辦案實踐中,有許多作案次數為兩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為
拘留延長理由,顯然是失當的。 關于“結伙作案”的含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0 條的規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2)“流竄作案”的適用存在泛化傾向,戶籍地對延長
拘留期限有較大影響。《刑事訴訟法》是一部很好地實行刑法而規定的輔助法律,刑事案件本身是比較復雜了案件,在解決刑事案件的時候要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就包括對于多次作案的練標準和處罰規定,確保說話者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