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依法成立后,訂立
合同的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可以將
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轉讓
合同按照轉讓的是權利還是義務不同,可分為“債權轉讓、債務承擔、
合同承受”三種形式,《
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
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轉讓應當是: 一、轉讓前的
合同內容與轉讓后的
合同內容的一致性。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履行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并不改變原訂的
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后的權利人或義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或義務仍是原
合同約定的,因此,轉讓
合同并不引起
合同內容的變更,其內容應與原
合同內容一致。 二、
合同轉讓后形成新的
合同關系人。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了原
合同權利義務履行人主體,其直接結果是原
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轉讓后的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人,自轉讓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
合同關系的一方或加入原
合同成為原
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形成新的
合同關系人。 三、
合同轉讓改變了
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轉讓會涉及到原
合同當事人之間的
債權債務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
債權債務關系,盡管
合同轉讓是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是
合同轉讓必然涉及原
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所以
合同義務的轉讓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合同權利的轉讓應通知原
合同債務人。
合同轉讓后,因轉讓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債務人、出讓人可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