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后,最關心的往往是兩個問題,一個是傷情是否嚴重,能否正常恢復或者后續會有什么影響,另一個就是能否申請
工傷賠償,怎么辦理、能賠多少,大多數職工的工資都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但在工傷治療和申辦
工傷賠償期間不僅沒有收入,還要支付不少的費用,因此,許多人都會產生疑問,
工傷鑒定期間有無工資呢?
1、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
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3、職工
工傷鑒定期間是否發放工資需根據停工留薪期是否期滿確定。停工留薪期一般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中有明確說明。若工傷職工還處于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按原工資待遇支付工資,原工資是指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停工留薪期已期滿:(1)如勞動者構成七至十級傷殘,則勞動者應當恢復上班提供勞動,若未上班的則用人單位可不發放工資。(2)如勞動者構成五六級傷殘,應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勞動者有在安排的工作上崗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不用額外支付工資。(3)如構成一至四級傷殘,則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此時應享受
工傷賠償待遇。用人單位可不用額外支付工資。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未繳納工傷
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支付。綜上所述,關于
工傷鑒定期間有無工資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職工在治療康復時屬于停工留薪期,時間一般在一年以內,經有權部門批準,最長不超過兩年,如果職工在進行
工傷鑒定時仍處於停工留薪期間,則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否則停工留薪期滿用人單位可不予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