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款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資金是一個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運轉的前提,但是很多時候為了擴大生產或者其他需要,企業經常面臨著資金壓力,需要對外簽訂借款
合同,進行借款,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企業借款
合同是否有效?企業借款
合同是否有效,在很多時候與借款對象有關,也和借款
合同本身是否具備
合同的有效要件有關,那么具體來說怎么看企業借款
合同的效力?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幫助您更好地了解企業借款
合同。
一、企業借款
合同是否有效
企業借款
合同有效嗎?要根據企業借款對象的不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
(1)企業向具有貸款主體資格的的金融機構的合法借貸行為有效。這種情況是指正常的工商業企業為了自身的業務發展而向銀行貸款的行為,銀行本身是從事金融業務的專門機構,企業的借款
合同當然應當受到保護。
(2)企業向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的借款
合同無效。銀行的內部機構和一些行政事務機構只有吸收儲蓄的只能,不能進行對外借貸。
2、企業向其他非金融機構借款:
(1)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規定,非金融機構不能從事資金借貸業務,盡管學術界對此有爭議,但是學理解釋畢竟還是屬于無權解釋,在司法實踐的認定中應當以相關機關的規定為準。
(2)企業向個人借款行為。為了實現有效的金融管控措施,企業的工商借貸一般只能由具有合法資質的金融機構提供,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在《
合同法》出臺后受到承認,但是企業向個人的借貸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情況嚴重的可能會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怎么看企業借款
合同的效力
1、企業借款
合同無效的認定應以《
合同法》的規定為準。在企業貸款
合同無效的認定中,企業向銀行貸款從事違法經營的,應當根據《
合同法》的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認定。根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企業之間的借款
合同無效。
(1)對于直接以借款
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法院一般認為其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即《貸款通則》)而無效。但是,可能出于對《貸款通則》效力層次的考慮,有的法院適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
合同無效。有的法院也直接適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以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益的民事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而確認
合同無效。
(2)對于變相借貸
合同的處理,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適用更是紛繁多樣。對于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
合同,法院一般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
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 1990 ]27號)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直接確認
合同無效。由于該條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
合同無效。”因此,司法實踐中,也有法院徑直以雙方協議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為由,確認
合同無效。
(3)以委托理財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這類
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條款,受托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托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因此有法院認為,應以《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無效”的規定,認定該
合同無效。最高院在一起
上訴案中確立了上述思路;并且對一審法院以《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四)項為依據確認
合同無效予以糾正。名為買賣債券(但并未進行債券買賣) ,實為資金拆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也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從而依據《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確認
合同無效。
(4)對于以投資協議、以貨易貨和預付購銷、融資租賃
合同等形式,實為企業之間借貸的
合同,法院一般也按照《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確認無效。
借款
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對于
合同各方而言,最緊要的就是借款的返還問題。由于
違約責任的成立以
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
合同無效后,雙方關于
違約金和利息的規定由于主
合同的無效而不發生應有的效力,但是借款方應當基于不當得利返還出借方的借款本金。如果企業陷入借款
合同的糾紛,最好請專業的律師幫忙,對
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從而更好地幫助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