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制定的稅收制度當中,
房產稅目前也已經正式開始實施。
房產稅是我國向房屋產權所有人而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當中的稅收項目。而且國家為了規范各地的
房產稅的稅收情況,制定的有統一規范的
房產稅暫行條例。按照國家的規定,
房產稅也是我國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說我國公民也是有必要了解一下
房產稅暫行條例全文的內容是什么?
房產稅暫行條例全文的內容是什么?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
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
房產代管員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
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
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
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
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
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
房產租金收入為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
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的1.2%; 依照
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
房產免納
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
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
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
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
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
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
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
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國家制定了
房產稅的納稅比例,同時也制定了一些免征
房產稅的
房產類型,免征
房產稅的主要是包括一些國家用地,公共服務用地等。一般來說,您在交
房產稅的時候,到當地的
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就可以了。
房產稅的納稅總額和房子的面積,以及
房產的價格,都有著莫大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