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
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幾種商品房買賣的過程中,出現一方或雙方
違約的情況其實也是比較多的,然而有
違約行為了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那一般商品房買賣
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幾種呢?而實踐中又該怎樣里確定具體的
違約責任呢?下面就讓我們來為您分析解答這兩個問題吧。
一、商品房買賣
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幾種
商品房買賣
合同違約責任承擔形式,是指
合同當事人違反商品房買賣
合同義務后,按照
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
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當事人只要違反
合同,就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
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可分為: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違約金、定金等形式。在司法實踐中,確定
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一是要根據當事人
合同中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二是要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三是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形而定。
二、商品房買賣
違約責任的確定
對于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中
違約責任如何確定,是出現此種爭議后必須解決的問題。但是由于商品房買賣
合同大多屬于格式格式,對于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約定相對比較明確,一旦出現約定不明的情況,我們也可以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的有關規定確定有關損失的計算方法。《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7條規定:商品房買賣
合同沒有約定
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賣人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如果商品房買賣
合同沒有約定
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記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另外,在《商品房買賣解釋》對某些
違約承擔
違約責任的計算則另有規定,具體包括:1、出賣人惡意
違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這顯然是針對先賣后抵、一房數賣的行為所作出的懲罰性規定。2、出賣人存在欺詐行為。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
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
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治理同樣適用懲罰性賠償。《
合同法》中對
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作出了規定,而商品房買賣
違約責任的形式無外乎也是這幾種,具體應該承擔哪種
違約責任,則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這其中要求支付
違約金的情況比較多,然而計算
違約金的時候,一般是不能超過主
合同標的額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