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大城市,由于房價上漲的比較離譜,為了控制房價,讓房屋真正發揮自己的作用,而不是用來炒的,當地政府會出臺一些政策要限購,以達到抑制房價的目的。這樣的情況下就容易出現借名買房的情況,但這也是有風險的,那究竟借名買房的風險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借名買房的風險有哪些
首先,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其次,如果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賣該
房產;再次,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系而被其他人繼承;最后,如果銀行最后查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銀行也可以依據貸款
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提前解除貸款
合同。在這些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
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履行
合同、取得
房產。而且,即使登記產權人不存在任何
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登記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
二、借名買房
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借名買房的背后,實際出資人會與登記購房人簽訂相應的房屋買賣
合同,以保證自己能夠取得所購買的房屋,該
合同的有效性對實際出資人是否能夠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護自身的利益至關重要。對于雙方在幕后簽訂買賣
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體分析。1、借名購房一般的商品房,該買賣
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合同。意思自治是我國
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人有權依據《
合同法》有關委托代理方面的規定,委托他人代理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其中當然包括代理買賣房屋。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雙方當事人自愿簽署的借名買房
合同合法有效,應具有法律效力。實際出資人可以以雙方簽訂的
合同,要求登記購房人將所購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2、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
合同效力對于該類
合同的效力,我國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認識,有的法院認為該類
合同為無效
合同,理由是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實際出資人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的行為,屬于《
合同法》中關于違反法律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
合同情形,其簽訂
合同的標的是買賣某種特定的購房資格,而非房屋本身,應當認定為無效。而有的則認為,我國《
合同法》明確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才屬無效,而關于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不屬于法律,亦不屬于法規,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該類
合同不應判歸無效,
合同雙方如果能夠按照規定補繳稅收,
合同仍應屬有效。因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導致法院在裁判此類案件時陷入了困境。“借名買房”者,一定要認清楚所購房屋的性質,如果是
拆遷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條件的
房產,那么最好不要購買,以免一旦發生糾紛,造成最后落得房財兩空。在借名買房的情況下,雖然實際購房者可以購買到
房產,但此時
房產畢竟是以他人名義登記購買的,因此也會登記在對方的名下,此時實際購房者要想對
房產作出處理,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了。至于借名買房的風險,上文中我們已經作出了介紹,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