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罪的主體是誰哪些人可以構成脫逃罪實際上無罪的人能否成為脫逃罪的主體?對于這個問題有教授認為是本無罪的人脫逃不構成脫逃罪主體,理論爭議很大。理解該問題的焦點集中在,如果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確實無罪而脫逃的,應不應該認定為犯罪。正確答案應是:確實無罪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成為脫逃罪的犯罪主體?!缎谭ā返?16條第1款規定了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睋?,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刑罰
執行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為。(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已決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未決犯)。被勞動教養或者行政
拘留的人,被司法機關采取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管制、判處拘役、徒刑宣告緩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釋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體。(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 根據《刑法》第316條的規定,只要是依法被關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成為脫逃罪的主體。對該條文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律并沒有要求必須確實是有罪。有罪無罪需要法院審判才能確定有罪。未決犯需要審判才能確定是否有罪。所以無罪的人能成為脫逃罪的主體。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只有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刑罰
執行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才能構成脫逃罪,因此此罪的犯罪主體也就限于這些人。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