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
合同糾紛的區別包括哪些我們發現在一些
合同糾紛中,可能因為情況特殊而最終被認定為
合同詐騙罪,當然屬于犯罪的,自然所要承擔的責任就會比較嚴重了。而現實中,也要仔細區分一下
合同詐騙罪與
合同糾紛才行,以免出現冤假錯案的情況。那到底
合同詐騙罪與
合同糾紛的區別包括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合同詐騙罪與
合同糾紛的區別包括哪些
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
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1、內容真實的
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
合同。這種
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
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并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
合同簽訂后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于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
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
合同簽訂后,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
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
合同簽訂后,并沒有設法履行
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
合同詐騙罪論處。2、內容半真半假的
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
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
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
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
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后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
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
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
合同詐騙罪論處了。3、內容完全虛假的
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簽訂的
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
合同,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
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后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
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
從本質上看,
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
合同行為管理制度。(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
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范圍的特殊性。(3)犯罪主體不盡相同。詐騙罪限于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4)本罪與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上文中我們已經為您作出了介紹。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別的,而對于
合同詐騙的行為,往往也要求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之后,才會被認定為犯罪。此時對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數額要求不同,這點還請您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