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職工在受到傷害或者患上職業病的時候,權利應當如何進行救濟,這是用人單位職工相當關心的一個問題,但是很多職工并不知道怎么具體來維護好自己的利益,不知道到在什么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甚至不知道如何申請,超過一年沒做工傷認定又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呢,針對這一問題,我們找到了如下材料供您參考,
一、工傷職工權利救濟的困境
《工傷
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傷害或確診為職業病后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上述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有權在發生工傷后第31天至1年內的時間到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尤其是那些沒有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
保險的單位,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脫為受工傷的職工申請工傷認定,而職工或其近親屬往往因為不懂法律又被用人單位以各種“承諾”所欺騙,沒有在發生工傷后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為《工傷
保險條例》并未對超過一年后提出的申請工傷認定如何處理作出規定,造成各地對“一年”的性質究認定意見不一致,并且目前多數地區認為該時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斷或中止,因而對超過1年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最終導致受工傷的職工喪失了本應享受的工傷
保險待遇
二、 五種情況可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1.是不可抗力;2.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是屬于用人單位原因;4.是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5.是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三、解決辦法
顯然的工傷認定申請,由于超過了申請時效,而不被勞動主管部門認定。沒有工傷認定,法院也不會支持你的訴訟主張,看來依法是不行了(這是目前法律漏洞導致的結果)。如果情況確實屬于工傷范疇(請對照工傷認定的條件比較),可以直接與單位協商處理;假若單位拒絕,你就跟單位領導耍橫,其理由是事故發生后單位應當申請而不申請;單位沒有明確告知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認定,屬單位失職。
當然,假若遇到一個有現代司法理念的工作人員,他也可以受理申請。因為從立法意圖和目的上講,法律法規都是保護弱者的。三個月的起算時間,應當從主張是工傷,而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爭議之日其計算。綜上所述,并不是說所有超過了工傷認定期限的都不能再申請工傷認定了,工傷認定期限并不是除斥期間,也就是說超過一年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是不能絕對的導致期間消滅的,具體到底怎么去認定這個超過一年沒做工傷認定這個問題,可以咨詢相關律師或者查閱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