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時選擇的方式不同,所需要的手續也是不同的。一般來說,協議
離婚較訴訟
離婚的手續較為簡便,但實踐中,夫妻之間可能會由于其中一方不愿意
離婚或因財產分割而產生異議而需要訴訟至法院。夫妻分隔兩地的話,也是可以在異地
起訴離婚的。那?怎么在外地
起訴離婚?訴訟
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個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怎么在外地
起訴離婚?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即要求
離婚的一方向不愿意
離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申請,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
2、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二是被勞動教養的人;三是被監禁的人。
3、按照《意見》第11條的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申請;如果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有關規定:
①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②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民法通則》規定住所,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③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
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其一,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其二,另一方提起
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
二、
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
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
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
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
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
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
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遞交
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
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
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
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
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
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一般來說,訴訟
離婚可以在被告住所所在地或被告常住地提也,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也可以在原告住所所在地提出訴訟。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時,會根據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來決定是否判決雙方
離婚,如果
起訴方可以提供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一般會判決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