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留在原來的單位工作,并且與此同時用人單位并未表示異議,這就叫做事實勞動關系,那么勞動關系的事實解除如何解除呢,它與法律上勞動關系的解除有些不同之處,下面就由我們來告訴您。
2001 年11月26日施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
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
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招用你后一直未與你簽訂勞動
合同,你和單位如不能就
合同期限達成一致,單位可以提出與你終止勞動關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你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補簽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綜上所述,勞動關系的事實解除與法律勞動關系的解除最大的區別在于,勞動者離職沒有提前用人單位不用承擔責任,那么在事實勞動關系方面,很多東西還值得我們去探討,想要了解更多相關內容,可以咨詢我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