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可以說是一個比較新的罪名,主要是指行為人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有虛假訴訟的行為,如果出現在刑事訴訟當中的話,則此時一般是不能認定構成此罪的。而在一些方面虛假訴訟罪和詐騙罪也比較相似,那這二者之間有什么區別呢?下文中我們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一、虛假訴訟罪和詐騙罪有哪些區別1,時間界定;虛假訴訟罪,是在“民事訴訟中”的行為。詐騙罪,是在“民事訴訟以外”的行為2,主觀界定;虛假訴訟罪,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詐騙罪,具有直接獲取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3,客體界定;虛假訴訟罪,是侵犯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詐騙罪,是侵犯他人公私財物所有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二、認定虛假訴訟罪需要注意的問題(一)行為方式。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是以“捏造事實”、偽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欺騙司法機關。除此之外,虛假訴訟罪還有可能以“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隱瞞事實欺騙法院提起虛假訴訟進而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對方已經履行完畢但未銷毀的債務文書或者其他材料為證據,向法院提
起訴訟,要求對方再次履行債務或者達到其他非法目的。這就是典型的以“隱瞞真相”的方式提起虛假訴訟。而且,“隱瞞真相”可以稱為變相地“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消極不作為與“捏造事實”積極作為之間具有等價性。所以,隱瞞真相也屬于虛假訴訟的行為方式之一。(二)發生領域。虛假訴訟罪中的訴訟限定為民事訴訟,行為人向仲裁機構提起虛假仲裁的行為,不適用該罪規定。這里的民事訴訟,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訴訟流程,包括
起訴、立案、開庭、審判、審判監督、
執行等程序。行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外,還可能利用偽造的判決書、公證文書、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這在本質上也是對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種破壞,同樣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按照虛假訴訟行為論處。我們為您總結了三點,分別從時間、主觀以及客體上面進行了對比,而在立案標準和
量刑標準的規定上面,其實這二者也是不一樣的。而在對虛假訴訟罪進行認定的時候,也需要注意上述兩方面的問題,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