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
合同起訴地,
合同糾紛
管轄地在哪里
在產生了
合同糾紛后,當事人可以通過向法院
起訴的方式來解決,這也是一種比較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方式。但此時需要當事人向確定
合同起訴地,對于很多人來講是比較復雜的,下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為您做詳細分析。
如何確定
合同起訴地
一、當事人想約定
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
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
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以下
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
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 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
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
管轄。
(2)購銷
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
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2、承攬
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
合同、融資租賃
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
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
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
合同履行地;
5、
證券回購糾紛
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
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
合同履行地;
(4)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
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
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
管轄法院
1、因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如果
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
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2、因
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
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
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
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
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五、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由于
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因此在確定
合同起訴地的時候,當事人在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約定
管轄法院。但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的話,則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