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認喪失繼承權時應注意幾個問題。
(1)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動機是否是爭奪
遺產,也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只要是主觀故意, 都應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至于過失殺害被繼承人的,則不能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只要主觀上是故意,且具有爭奪
遺產的動機, 則應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過失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或不具有爭奪
遺產的動機,則不能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才能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至于其遺棄或虐待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行為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則在所不問。如果繼承人因被繼承人的過錯而導致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分居或來往不密切的,以及繼承人僅僅只是對被繼承人不夠尊敬、照顧不周及偶有口角發生的,則不應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 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其他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難的,屬于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5)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改悔表現,而且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定其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