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定了監護人之后,也是有可能因為一些原因而導致監護權發生變更的,那么實踐中監護權在什么情況下變更,而當事人又該如何變更監護權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讓我們為您做詳細解答吧。一、如何變更監護權監護人怎樣變更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
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二、監護權在什么情況下變更1、因委托監護而發生。委托監護是指監護人委托他人代行監護的職責。委托監護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與受托人之間關于受托人為委托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須有監護人委托與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得履行的監護職責決定于委托監護協議的內容。2、因約定監護而發生。約定監護是法定監護人之間確定監護人的協議。約定監護不同于委托監護,因為委托監護是監護人與非監護人之間確定非監護人代行監護職責的協議,而在約定監護中,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所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監護人責任,其就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在委托監護中,盡管委托人可以將監護職責全部委托給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況下,受托人也不是監護人。也就是說,監護人不能依照委托監護的協議將監護人的資格轉讓給他人,他人也不能通過委托監護的協議來取得監護資格。因此,在委托監護中即使監護職責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也不喪失。委托監護和約定監護的發生所產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關系到對監護責任的擔負。所以研究其中的關系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也具有實踐意義。關于變更監護權的問題,我們就為您解答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實踐中變更監護權的情形主要是因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