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
房產分割一直是需要解決的爭議焦點。2011年8月13日正式實施的《婚姻法解釋(三)》指導了
離婚訴訟
房產糾紛的處理。該解釋出臺前,
離婚訴訟
房產怎么分,實踐中各法院對該
房產問題的處理也有較大的差異,該司法解釋較好地解決的了之前存在的問題。那么現在夫妻如果訴訟
離婚房產歸誰呢?請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婚姻法解釋(三)》對
離婚訴訟
房產分割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對婚前一方簽訂
房產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銀行貸款,婚后夫妻共同還貸,
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房產歸屬問題,首先,遵循協議自由原則。其次,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
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此時對于房貸,尚未歸還的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還貸的的款項及增值部分,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常見的
離婚訴訟中
房產歸屬、分割問題的處理
(一)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
房產證此情形下,無論婚前還是婚后取得
房產證,該
房產都歸屬于付款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的對該
房產及其增值進行分割。(二)婚前個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
房產證,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此時宜認定為個人財產,因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該
房產既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也不是雙方生產、經營所得,性質上仍屬于個人財產。(三)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產權證,產權證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還貸該
房產應認定為首付款支付方個人財產。但是對于婚姻存續期間
房產的增值部分的歸屬存在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爭議。筆者認為,對于增值部分房屋產權人應該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的補償原則。(四)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取得產權證,并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房產歸屬《婚姻法解釋(三)》既沒有認定該
房產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也未規定為雙方共同財產,而是規定雙方協議優先,否則法院可以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在這里,規定上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該,說明法院對此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認定
房產的歸屬。對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的
房產的還貸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三)》也給予了明確規定,是由取得
房產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條僅僅規定了補償堅持的原則標準:根據財產狀況及照顧子女、女方權益,沒有明確補償的具體標準,給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五)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者按揭買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
房產證,
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此時,
房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六)婚前辦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還貸,
離婚訴訟時還未取得
房產證此種情況因房屋產權尚未確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法院將拒絕對房屋的產權歸屬做出裁判。(七)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別說明贈予子女夫妻雙方,否則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予,為其個人財產。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
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
房產,是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無論夫妻是通過怎樣的方式
離婚,此時如果有共同財產的話,那么都是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處理,其中就包括了對共同
房產的分割。那如果訴訟
離婚房產歸誰呢?此時一般都是
離婚夫妻因為
房產分割產生了爭議,而法官在作出判決的時候,自然會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同時結合實際的情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