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受理疑難案件該如何審理?
行政復議受理疑難案件該如何審理?行政復議機關受理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之后就會依法啟動行政復議程序。但現實情況的復雜性就導致了許多疑難案件的發生,當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受理疑難案件后該如何審理才能更好的處理好案件,解決好糾紛。下面來看看我們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
一、行政復議受理疑難案件審理辦法
審理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制。需集體討論的案件,先由行政復議應訴處自行討論,提出初步意見;再報分管復議工作的的負責人審核,提出進一步意見;最后由法制辦公室全體討論,法制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決定。集體討論由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主持,承辦人負責匯報案件事實情況、案件調查情況、相關的法律規定、重點需要討論和研究的問題及初步意見。
二、行政復議的審理程序
(一)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二)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三)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四)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五)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六)行政復議決定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以上就是關于行政復議受理行政案件后行政復議機關的審理辦法以及行政復議的審理程序,通過閱讀以上內容,想必對行政復議受理案件后審理的具體內容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這些內容在今后能夠對您在接觸到行政復議時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