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對于婚內債務
離婚后是否承擔
離婚不只是兩個人身份關系的改變,還涉及到了財產(chǎn)以及債務的分割問題,那么妻子對婚內債務
離婚后是否承擔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將在下文為您詳細的介紹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妻子對于婚內債務
離婚后是否承擔
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同樣的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也要進行分割。如果婚內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么
離婚時妻子就要承擔一部分債務;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婚內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丈夫的個人債務,并且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在
離婚時,妻子是不需要對該債務承擔責任的。
二、婚內債務
離婚后怎么承擔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chǎn)需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分割的,那么婚內債務的承擔要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jīng)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2、如果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說,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當事人的
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chǎn)分割問題及
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chǎn)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
離婚時對財產(chǎn)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
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我們在上文已經(jīng)為您詳細的介紹了妻子對于婚內債務
離婚后是否需要承擔的問題,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或者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妻子需要承擔;反之如果不是共同債務則不需要承擔。并且在上文中為您分析了怎么承擔婚內債務的兩種情形。相信您對于婚內債務
離婚后是否承擔的問題已經(jīng)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的話,請您來電咨詢,我們的律師將會很據(jù)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