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在夫妻
離婚的時候,因為新型財產發生爭議的情況越來越多,但是
房產依然在
離婚財產糾紛中占有很大比重,畢竟現在的房價普遍都很高,也是
離婚夫妻就會出現雙方都想要獲得房子所有權的情況。那么此時
離婚房子如何分配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
離婚房子如何分配
1、還未取得產權或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宣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
起訴。這類房屋包括當事人用標準價購買的擁有部分產權的房改房以及當事人購買的但在
離婚時還未能辦理產權的各類房屋。
2、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產權證,不管有沒有支付全部購房款,房屋產權都應歸該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財產支付了部分的購房款,也不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用共同財產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獲得補償。
二、
離婚時如何進行
房產分配
1、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
(1)明確產權,不論
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現價計算,不是按購買
合同金額計算。
(3)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因為涉及貸款,所以,要首先將未還貸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的購買價是100萬元,首付30萬元,貸款70萬元,現值120萬元,未還貸款是6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萬元減去60萬元等于60萬元,每人可分得30萬元。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付未得房一方30萬元。由得房一方繼續承擔未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就完全合法擁有了
房產的物權,其增值部分,根據物權法原理,應屬一人所有。
3、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婚后繼續還貸的房屋
雖然
房產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權益,另有約定除外。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婚前財產,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實踐中,夫妻雙方都同意
離婚,但是卻對
房產分割有分歧,導致遲遲辦不了
離婚手續,也沒辦法展開新生活的情況很多。而遇到這樣的情況,雖然不能協議
離婚卻可以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通過這樣的方式其實也是可以達到
離婚的目的,并且法官還會在訴訟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對房子進行處理。